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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赛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2********6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10874号
案号
(2022)苏0509执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赛荣返还原告胡允涛押金及租金共计97083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70835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0949663)。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6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65元,由被告张赛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账户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6155949064);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赛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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