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恒开投资发展宿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3********256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6689号 |
案号 |
(2022)苏1311执4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恒开投资发展宿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宿迁市创明遮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590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5907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4页共4页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3元,由被告恒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27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尚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11581092256G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