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4********1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24民初6430号 |
案号 |
(2021)苏0924执39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飞差欠原告丁德友挖机工资32000元,此款限于2021年1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12000元;如被告刘飞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丁德友可就32000元(扣除已偿还部分后)及利息(自2020年11月18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实际差欠数额为本金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向法院申请执行;二、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已由原告丁德友缴纳),由被告负担;三、双方就本起纠纷余无纠葛;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射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2-22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