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春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62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02民初8317号 |
案号 |
(2021)苏1302执51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经双方确认,朱春燕尚欠王彦飞货款本金320300元,朱春燕定于2021年9月15日前偿还50000元,剩余270300元,朱春燕自2021年10月起于每月28日前偿还50000元,直至款项还清为止;二、上述款项如朱春燕有一期逾期、未足额给付,王彦飞可就剩余未付款项一并向朱春燕主张,且朱春燕支付利息(以未付-2-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6104元,减半收取计3052元免于收取;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院依据该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院依据该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