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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雪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102********33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鲁0105民初3205号
案号
(2021)鲁0105执49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雪峰、被告张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魏建明借款本金30万元;二、被告李雪峰、被告张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魏建明利息(利息的计算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0日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以15万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以20万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以25万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以30万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三、被告李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魏建明律师费损失1万元;四、驳回原告魏建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合计5220元,由被告李雪峰、被告张蔚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12-15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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