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雪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102********33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0105民初3205号 |
案号 |
(2021)鲁0105执49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雪峰、被告张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魏建明借款本金30万元;二、被告李雪峰、被告张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魏建明利息(利息的计算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30日计算至2019年7月31日、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以15万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以20万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以25万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以30万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三、被告李雪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魏建明律师费损失1万元;四、驳回原告魏建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合计5220元,由被告李雪峰、被告张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