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秦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3********AF1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281民初6824号 |
案号 |
(2022)辽0281执3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潘祖威车辆损失费2000元(已支付);二、被告安秦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按商业三者险合同赔偿原告潘祖威余额车辆损失费13225元、施救费1000元,合计14225元;三、被告陈海东赔偿原告潘祖威鉴定评估费1000元;四、驳回原告潘祖威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元,原告潘祖威已预交,由被告陈海东负担1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潘祖威负担33元,应予退还原告潘祖威1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徐淑芬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302MA0E8UAF1N |
登记机关 |
秦皇岛市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和平大街168号5层512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