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永青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648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25民初492号 |
案号 |
(2021)冀0125执12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永青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国庆借款130000元及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永壮对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河北永青侗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王立强、孙立军对本判决第一条确定的被告河北永青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王立强、孙立军有权向被告河北永青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二、驳回原告宋国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720元,由被告河北永青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王永壮、王立强、孙立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17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白胜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25772786648P |
登记机关 |
行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行唐县南环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