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阳吉星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5********780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0302民初3379号 |
案号 |
(2020)鄂0302执27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吉星照贸易有限公司、张诚意、李新苗、安阳吉星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二、经当事人确认,截至2020年5月21日被告湖北吉星照贸易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5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4,087,805.65元(以后的利息,以本金1,8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2020年9月14日前支付;三、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安阳吉星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文昌大道与烟厂路交叉口东南角三类修车库1至2层的房屋(产权证号:安阳市房权证龙安区字第00075750号)、办公用房1至2层的房屋(产权证号:安阳市房权证龙安区字第00075757号)、宿舍1至2层的房屋(产权证号:安阳市房权证龙安区字第00075759号)、销售展厅1至2层的房屋(产权证号:安阳市房权证龙安区字第00075763号)、戊类库房1层的房屋(产权证号:安阳市房权证龙安区字第00075766号)和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安龙国用(45)第11160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张诚意、李新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六、案件受理费154,739元,减半收取77,369.5元,由被告湖北吉星照贸易有限公司、张诚意、李新苗、安阳吉星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诚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500770873780T |
登记机关 |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
注册地址 |
市文昌大道中段南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