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青岛金海四达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7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282民初5232号 |
案号 |
(2017)鲁0282执2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即墨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岛金海四达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借款本金3997662.96元及利息115690.87元(截止到2016年4月20日),并承担自2016年4月2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就上述借款及利息对被告江韶、潘桂荣所有位于即墨市鹤山路689号同顺商贸城7号楼75户房产、即墨市鹤山路885号49户房产、位于日照市兴业世纪城沿街北段020号楼01单元307、308号房产、日照市新市区兴业世纪城001幢1单元701户房产及被告青岛海铭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即墨市振华街88号C区3号楼7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顺序和抵押债权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江韶、潘桂荣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97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4707元,由四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即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1-11 |
发布时间 |
2017-03-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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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江韶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282747214824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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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青岛即墨市振华街88号C区4号楼6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