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全鑫轴承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871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502民初6542号 |
案号 |
(2020)鲁1502执11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冠县永兴轴承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借款本金15000000元及自2017年3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限被告冠县永兴轴承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律师费损失30000元;三、被告冠县佰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全鑫轴承有限公司、冠县春润管业有限公司、郭立红、闫善军、徐景合、闫善朝、闫金杰、尚振红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11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3-26 |
发布时间 |
2020-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闫善朝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1525587178851Y |
登记机关 |
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冠县工业园区烟庄街道办事处西宋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