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科睿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634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6民初642号 |
案号 |
(2021)苏0506执54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科睿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间租赁关系于2021年5月22日解除。二、被告苏州科睿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租金、管理费、水费、电费共计人民币992644.41元。三、被告苏州科睿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款项人民币256147.98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95倍计算的延迟付款违约金。四、被告苏州科睿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重新招商合理费用)人民币119682元。五、被告苏州科睿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人民币52899.44元。六、被告上海语睿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科睿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五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苏州中润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0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8406元,被告苏州科睿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语睿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10-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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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高亚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94094266634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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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苏州市吴中区丽丰商业中心1幢301室三层328/32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