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18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刑初487号 |
案号 |
(2022)苏1311执6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李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2022年5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李犇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没收。三、将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银行卡等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14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