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宗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1********46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刑初471号 |
案号 |
(2022)苏1311执1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黄友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9日至2024年1月28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缴纳。)被告人赵宗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9日至2023年11月28日。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友权、赵宗民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31218元,发还江苏华明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三、责令被告人黄友权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736元,发还江苏远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第5页/共5页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