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小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1********18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执3968号 |
案号 |
(2022)苏0509执恢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小军结欠原告刘真利息损失2万元,于2020年1月23日之前给付原告刘真3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刘真17000元(户名:刘真,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同里支行,2账号:6228450400050791613)。二、如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约足额履行,则上述20000元的所有未履行部分全部提前到期,原告可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再无任何经济纠葛。四、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刘真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