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成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19********42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311民初6737号 |
案号 |
(2022)苏1311执7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成振欠原告袁加勤货款17190元,定于2022年1月30日前给付;如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足额履行,原告可就全案标的额17190元的未履行部分申请强制执行;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第2页/共2页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2-21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