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魏柱兵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5********221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6民初6022号 | 
| 案号 | (2022)苏0506执恢41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昆山联珀特五金包装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原告苏州彩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价款117140元,于2021年7月至12月,每月底前各支付15000元;于2022年1月底前支付15000元;于2022年2月底前支付12140元。如被告未能按时足额付款,则承担违约金20000元,且原告有权就被告剩余未履行的全部款项(包括未到期部分)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二、原告苏州彩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上述调解方案履行后,双方就本案加工合同纠纷再无其他纠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2元,财产保全费1110元,合计2432元,由被告昆山联珀特五金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22年2月底前迳行支付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 发布时间 | 2022-03-15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