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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324********10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17民初9236号
案号
(2021)川0117执49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闾瑶归还款项人民币714238元级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人民币714238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7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闾瑶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71元,由被告陈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12-07
发布时间
2022-03-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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