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11********0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302民初2521号 |
案号 |
(2022)皖0302执1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王旭支付原告张如陆劳务款11700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参照逾期付款时-3-(2021年7月23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劳务款支付完毕时止)】;二、驳回原告张如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被告王旭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