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朗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47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502民初4033号 |
案号 |
(2018)赣0502执24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朗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的借款本息 2 944 014.38 元、支付违约金 441 602.16 元;二、被告毛祖学、毛元娇、黄家平对被告江西朗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新余市国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朗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 886元,由被告江西朗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毛祖学、毛元娇、黄家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8-27 |
发布时间 |
2018-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毛元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409473600XX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新余高新区光明路8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