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廖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3********3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982民初2997号 |
案号 |
(2022)赣0982执恢4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廖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9,995.77元、违约金16,206.18元及利息(计算至2021年8月5日的利息为8,106.37元,2021年8月5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6元,减半收取1,293元,诉讼保全费1,091.50元,合计2,384.50元,由被告廖强负担(与上述款项同期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樟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2-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