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丁励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33********58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502民初8309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62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丁励洪、丁励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代明归还借款本息合计351,8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丁励洪、丁励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