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朗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47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502民初2944号 |
案号 |
(2017)赣0502执19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朗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泉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2147.50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15日止逾期付款利息5420.44元,合计人民币387567.94元,及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江西泉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朗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8614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反诉受理费4307元,反诉保全费4270元,合计2021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朗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10-27 |
发布时间 |
2018-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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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毛元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409473600X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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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余高新区光明路8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