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朗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47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502民初1844号 |
案号 |
(2018)赣0502执23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朗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新余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131635.5元,共计4131635.5元;并自2017年4月28日起按年利率5.655%加收50%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上海朗尚微系统有限公司、毛祖学、毛元姣、黄家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9872元,由被告江西朗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上海朗尚微系统有限公司、毛祖学、毛元姣、黄家平负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8-21 |
发布时间 |
2018-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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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毛元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409473600X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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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余高新区光明路8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