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朗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47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502民初459号 |
案号 |
(2018)赣0502执9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朗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威通塑胶电子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0683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按照不同贷款数额,分别计算:货款3480.5元,从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货款40319.5元,从2016年8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货款136337.5元,从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货款85942元,从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货款33978元,从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货款6776元,从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东莞市威通塑胶电子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62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合计8032元,由被告江西朗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3-19 |
发布时间 |
2018-09-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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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毛元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409473600XX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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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新余高新区光明路8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