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香河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5268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24民初3717号 |
案号 |
(2020)冀1024执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董金平与被告香河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关于秀兰左岸小镇项目未网签情况”的补充协议》无效;二、被告香河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董金平购房款144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44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被告三河市久居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董金平7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7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被告牛宪强对第三项中75万元款项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五、原告董金平返还被告香河秀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首付款利息302400元;以上二、三、四、五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时间 |
2020-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赵连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102405268925XB |
登记机关 |
廊坊市香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香河县新开街北迎宾路西向阳院商贸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