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向子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4********14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210民初3479号 |
案号 |
(2022)皖0210执5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世毅、向子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计算借款本金148986.29元、利息6128.76元、复利115.62元、罚息300.03元(截至2021年6月15日)、律师代理费3000元,以上合计158530.7元,并按合同约定给付2021年6月16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对拍卖、变卖被告马世毅、向子美提供的抵押物(坐落在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芜屯快速通道以西、政和路以东、公园路以北芜湖君和皇家花园28幢601室房屋一套)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负担55元,被告马世毅、向子美负担17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08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