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2********07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210民初3480号 |
案号 |
(2022)皖0210执5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虎山、赵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借款本息及罚息共计人民币190982.9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1年6月15日,并按合同约定自2021年6月16日起计算利息、罚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虎山、赵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因本起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8000元;三、被告李虎山、赵敏到期不履行本判决书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依法拍卖、变卖被告李虎山、赵敏共同所有的房屋(位于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六郎镇北陶村金桥尚品3幢603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湾沚区支行对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0元,由被告李虎山、赵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芜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2-08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