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路金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2********04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3民初4563号 |
案号 |
(2021)辽0103执恢165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宁宁、路金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世佳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朱世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人民币8800元,由被告王宁宁、路金洁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