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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祝贺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11********04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421民初596号
案号
(2022)辽0421执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祝贺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鲍洪军借款本金69,000元及利息(以本金69,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9日始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被告祝贺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顺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2-15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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