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724********00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2702民初1307号 |
案号 |
(2021)黔2702执21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正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五万元,并支付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21年3月10日前的利息、罚息二千八百四十五元一角八分;二、被告陈正平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个人信用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1年3月11日起至偿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期间的利息、罚息;三、被告李静、陶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