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魏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0783********15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内0783民初3310号 |
案号 |
(2022)内0783执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魏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宝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25666元,同时支付以1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