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803********5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0822民初830号 |
案号 |
(2022)鄂0822执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洋县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潘利、潘以沫、杨青香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54070.8元,由被告汪群保、曾光敏、杨琴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潘利、潘以沫、杨青香180000元;剩余974070.8元,由被告汪群保、曾光敏、杨琴按责赔偿30%即292221.24元;二、驳回原告潘利、潘以沫、杨青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7元,减半收取1513.5元,由原告潘利、潘以沫、杨青香负担105.5元,由被告汪群保、曾光敏、杨琴负担140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