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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955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6820号
案号
(2019)苏1181执57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西慧晶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价款444722.5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4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驳回原告江西慧晶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85元、保全费2820元,合计6805元,由被告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予以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11-14
发布时间
2020-05-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朱旭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81695537276D
登记机关
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丹阳市丹北镇后巷飞达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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