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23********0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523民初15号 |
案号 |
(2022)冀0523执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内丘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杨斌给付原告李鑫借款本金40000元;二、被告杜国华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杨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内丘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2-14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