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全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8********11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527民初1334号 |
案号 |
(2021)冀0506执恢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第三人朱全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楚瑞怀人民币8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6日起算至82万元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楚瑞怀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由第三人朱全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