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营口恒吉油品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8********WW5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0303民初687号 |
案号 |
(2020)鄂0303执4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营口恒吉油品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十堰优沐工贸有限公司票据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十堰优沐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营口恒吉油品化工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45元,由被告营口恒吉油品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5-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林荣浩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811MA0QDPWW5K |
登记机关 |
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中小企业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