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刁玉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87********1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702民初1582号 |
案号 |
(2021)浙0702执54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金华市齐力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美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解除原告金华市齐力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美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刁玉东、烟台金锐沣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二、被告烟台美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刁玉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金华市齐力粉末涂料有限公司已付的货款10万元,并自2021年2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赔偿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烟台美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刁玉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齐力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违约金3万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0-11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