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何银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785********34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703民初15114号 |
案号 |
(2022)粤0703执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19617084】。一、原告李佩玲和被告何银光双方确认,被告何银光尚欠原告李佩玲借款11万元,被告何银光将分两阶段向原告李佩玲支付,第一阶段从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份,每月10日前支付1万元,合共3万元第二阶段从2022年2月至2022年5月,每月10日前支付2万元,合共8万元;二、若被告何银光有任一期不足额支付的,原告李佩玲有权就剩余的所有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何银光承担并于2021年12月10日前迳付给原告李佩玲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拒不在调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