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全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123********1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123民初1535号 |
案号 |
(2022)赣0123执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全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细英货款人民币18464元及逾期利息(以货款18464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日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元(原告杨细英已预交),由被告刘全进负担,被告刘全进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杨细英。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