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余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01********77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902民初6596号 |
案号 |
(2022)赣0902执2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余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增借款本金人民币225520元及利息(其中2015年8月8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272277.81元,剩余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张家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10元,减半收取计币4855元,由被告余杰承担4337元,原告张家增承担51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