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发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021********97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004民初1468号 |
案号 |
(2022)皖1004执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山市质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华新龙款项按14000元计,该款被告黄山市质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发枝自2021年11月起,于每月月底前各支付3000元,直至该款付清时止;二、被告胡新辉对上述欠款14000元中的9400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如被告黄山市质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发枝未按上述第一项按期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原告华新龙有权就全部未付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双方对此前支付的款项中存有3000元的争议(2020年11月2日支付),该款如被告黄山市质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或胡发枝能提供相应的银行交易凭证,则从欠款14000元中予以扣除;五、原告华新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六、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华新龙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