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兰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21********0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421民初94号 |
案号 |
(2022)皖0421执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兰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陆光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1195.75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日),合计131195.75元;二、从2020年12月2日至本金100000元还清止,被告张兰菊向原告陆光承担年利率15.4%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陆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0元,由被告张兰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