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02********0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0922民初1818号 |
案号 |
(2022)鄂0922执2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朱桦夏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64725.5元(借款利息自2021年9月4日起,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朱桦夏律师代理费100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2-02-28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