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任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21********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527民初453号 |
案号 |
(2020)冀0527执恢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开发区立军人造板机械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冀同兴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月息2%自2016年2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景俊斋、任建军、任中华、任紫娟、任建国、豆红军、任志军、任利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开发区立军人造板机械厂、景俊斋、任建军、任中华、任紫娟、任建国、豆红军、任志军、任利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