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海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81********5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81民初2979号 |
案号 |
(2022)冀0681执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赛人民币262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6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35元,被告负担24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