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春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1********4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702民初9536号 |
案号 |
(2022)浙0702执1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春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首航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061.9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2月25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首航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04元,由被告郑春平负担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2-25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