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建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5********2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381民初4804号 |
案号 |
(2022)浙0381执5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斌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任豹妹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及代理费损失3500元;二、被告江建宝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潘斌斌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2-01-20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