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姚伟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5********14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925民初3960号 |
案号 |
(2022)苏0925执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姚伟巍应偿还原告漆桂华借款437300元,并承担借款本金437300元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漆桂华其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0元,保全费3370元,合计12370元,由原告漆桂华负担1432元,被告姚伟巍负担109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建湖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