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104********41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1322民初2711号 |
案号 |
(2022)鲁1322执1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陈萍与被告张岩自愿离婚;二、双方婚生女孩张芸舒由原告陈萍抚养,被告张岩自愿自2020年6月3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按每月800元标准按年度支付给原告子女抚养费,每年度抚养费由被告于当年的10月1日前打入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郯城支行,户名:张芸舒,账号:6212253602020066397)。三、双方均放弃对婚后共同偿还住房贷款、车辆贷款部分的分割请求,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陈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