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超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5********50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603民初4180号 |
案号 |
(2022)豫1603执3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超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吴帅杰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帅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刘超华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2-02-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